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权益,确保学生出国交流项目规范有序开展,促进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交流的暂行规定》、《国家公派出国交流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院参加出国交流项目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归口管理学生出国交流项目。教务处具体负责出国交流学生的学分认定转换、学籍管理、学生缓考等工作;各系具体负责学生推荐、境外指导及联系工作。
第四条 申请参加出国交流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我院在册的普通全日制学生,一学期以上交流项目对象原则上为二、三年级学生;
(二)学习成绩优良,在校表现良好,无处分记录;
(三)外语水平达到所参加交流项目的相关要求;
(四)身心健康;
(五)能够自行承担参加交流项目所需费用,未拖欠学院各项费用。
第五条 学生根据出国交流项目招生简章要求,在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取并填写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所在系盖章同意后,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相关考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确定交流人选。
第六条 相关手续办理
(一)选派交流学生经项目接收单位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相关手续,并书面通知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以及学生所在系,方便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所在系要做好交流学生的建档工作,切实做好学生出国后的联系、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学生在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转来的出国交流通知后,应到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及离校手续。教务处根据交流项目要求确定学籍保留期限,学生回校后要及时到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学分认定、缓考等手续,并回原班级继续学习。学生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及其监护人必须与学院签订项目协议书和《家长同意书》。学生按照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及条款完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学分认定工作
(一)交流学生生应根据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的对方院校课程,选择交流期间欲选课程。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由主管领导签字,再报送教务处存档。
(二)各有关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派出交换生出国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需经各系及教务处审定后方可予以承认。交换生在交流学校期间至少要修与本专业培养方案对等的学分,及相对应的课程。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于对方学校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院国际交流合作处。派出交换生应填写《四川文理学院赴国(境)外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我院各系按照学分互认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务处进行成绩登记。
第八条 境外管理
(一)交流生应在到达境外驻地后立即向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所在系报告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并与所在系经常保持联系,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所在系应设置专门机构或则指派专人负责交流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管理和联系工作,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联系。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与当地人民友好往来,遇到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学校报告;要遵守项目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交流身份和交流项目单位。
(三)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外学习,确需提前回国的,应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出具国外交流单位或导师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九条 接收交换生工作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每年与境外合作单位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我院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负责安排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所读系和需选修的课程。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来华细节,并接收交接生来华的有关材料,统一发放入学通知和签证通知。同时通知所在院系和教务处。
(三)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安排所有接收交换生的汉语课程的教学,各系负责非汉语专业课程的教学。国际交流学院统筹我院所有接收交换生的日常管理与教育。
第十条 学院在财务处设立国际交流专项账户,出国交流项目的有关费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财务处共同管理。
国际交流合作处